现年42岁的犯罪嫌疑人侯某系山东人,2008年到武安做加油站生意。经查明:2008年以来,侯某先后在武安市承包了武安市五湖加油站等8个加油站。其在承包经营这些加油站期间,为了提高加油站的知名度、扩大销售量,未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授权和许可,擅自印制“中国石化”、“朝阳”、“SINOPEC”、“满天星”和“中国石油”、“宝石花”、“CNPC”、“PetroChina”商标标志和标识,并将加油站用这些商标标志和标识进行装潢,同时购进带有上述标志的工作服、工作帽等,让加油站员工着装和佩戴,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8个加油站在分别冒用上述两家公司商标标识期间销售收入达78.75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