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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1-11-29    来源:石油标准网  作者:石油标准网

国际石油网

2011
11/2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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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 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属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的活动,依据《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专标委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专标委是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标委”)所属的从事石油工业某一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归口范围内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专标委的全称为石油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标委的英文名称为China Petroleum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代号为CPSC/TC。各专标委的名称、代号及发文标识域简称见附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研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方针;负责组织起草石油工业标准体系表中本专业部分草案。

    第五条 提出年度制定、修订和复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完成计划立项、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根据石油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计划,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起草工作,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指导和协调所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第八条 协助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的标准宣贯、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和标准实施情况调研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向油标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完成油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专标委按油标委章程规定组建。专标委由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组成,正式成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专家委员。单位委员在委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必须是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委员人数一般不低于30人,通讯成员人数不限。专标委可设若干名专家顾问。

    第十二条 按油标委章程的规定,专标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负责领导本专标委各项工作,指导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工作,主持召开专标委年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按专标委分工和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按油标委章程的规定,专标委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专标委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专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

    秘书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和完成油标委和专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的制定。

    2、负责组织管理文件收发、存档和秘书处印章的存放和使用等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3、负责专标委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向专标委和划拨经费的集团公司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与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协调工作,以保证秘书处的正常办公条件。

    秘书处应有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秘书,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归口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自愿承担秘书处工作;

3、能保证投入足够的技术力量、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4、能保证秘书处履行职责;
    5、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条件;
    6、与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隶属于同一大石油公司。

    第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出任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标委。分标委的设置和撤消由专标委秘书处提出提案,经专标委年会审议通过,报油标委批准。分标委设置提案应包括:
    1、分标委名称;
    2、该分标委专业归口范围的界定;
    3、设置该分标委的必要性论证;
    4、自愿参加该分标委工作的专标委委员(至少3名)名单;
    5、该分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名单;

    6、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保证。

    第十七条 分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秘书,负责处理分标委的日常工作及与专标委秘书处的工作联络。

    第十八条 分标委的职责为:在本专标委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本分标委归口专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相关工作。分标委直接对专标委负责。重要事项也可直接向油标委秘书处报告和抄报。

    第十九条 专标委为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专项工作组。参加专项工作组的专家总数宜限制在20人以内,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专项工作组通过专标委指定的组长(召集人)向专标委报告工作。工作任务完成以后,专项工作组由专标委宣布撤销。

    (一)建立专项工作组由专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专标委年会审议通过,抄报油标委。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专项工作组的必要性;
    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计划;
    参加专项工作组工作的专家(包括至少2名专标委委员)名单;
    专项工作组组长(召集人)人选。

    (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专标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经专标委审查通过,专标委秘书处下达专项工作组撤销的通知。如报告经审查未通过,专标委秘书处向专项工作组下达有关通知,提出继续工作的要求和完成期限。委员审查可采取年会或函审、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专标委及分标委委员人选的调整由专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专标委年会审议通过,以报告形式报油标委批准。通讯成员人选的调整由专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专标委年会审议通过,报油标委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标委实行年会制,年会的议程包括:
    听取并审议专标委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审议通过本专业石油工业标准体系表草案、标准宣贯工作规划、计划草案;
    审议通过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草案;

    审议表决经专家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制修订草案;

    审议通过专标委秘书处提交的本年度经费决算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审议通过分标委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审议通过专标委、分标委委员及通讯委员人选调整方案;

    审议通过专项工作组的设置或撤销方案;

    审议其它有关事宜。
    到会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审议的事宜需要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时,计票完成并宣布结果后,投票人的投票意见不得更改。也可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时,投票截止期后,投票人的投票意见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年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大事宜,由专标委秘书处报请专标委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或召开专标委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采取起草工作组制。标准制定、修订程序,按照《石油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标委秘书处负责编制《专标委工作年报》。年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专标委组织机构和委员基本情况以及变动情况;

2、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及修改情况;

3、本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情况;

4、制定、修订的各项标准投票表决情况;

5、本年度重点标准宣贯情况;

6、专标委年会情况;

7、本年度其他活动开展情况;

8、专标委印发的各种文件;

9、其他相关内容。

年报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送油标委秘书处和各石油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专标委发文编号标识域为:“油标×专字〔年号〕××号”。专标委秘书处发文编号标识域为:“油标×专秘字〔年号〕××号”(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专标委发送文件时应同时抄报油标委秘书处和所在的石油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专标委每半年应将工作情况书面报油标委秘书处和各石油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标委和分标委及秘书处应各刻制印章一枚。

专标委和分标委的印章直径40毫米,专标委和分标委秘书处的印章直径38毫米。印章统一样式见附件2。专标委或分标委行文时应经本专标委或分标委主任委员签发并加盖专标委或分标委印章。专标委或分标委秘书处行文时应经本专标委或分标委秘书长签发并加盖专标委或分标委秘书处印章。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专标委和分标委的工作经费来源如下:
    1、由专标委或分标委秘书处所在的大石油公司承担划拨的工作经费;
    2、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3、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对专标委工作的自愿赞助;
    4、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专标委和分标委的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年会和秘书处工作会议经费;
    2、向委员和通讯委员提供各种标准化资料所需经费;
    3、技术咨询经费;
    4、秘书处的办公、差旅经费。

    第三十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的年度会费,由专标委和分标委秘书处本着适度的原则规定酌情收取,一般不宜超过五千元。专标委和分标委双重身份的委员,只收取一份会费。

专标委和分标委可适当酌情收取会议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
    专标委和分标委的工作经费应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划拨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秘书处在年会上应向专标委书面报告工作经费的预算草案和决算,并书面报告划拨经费的相应石油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分标委的工作规则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油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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