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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1-11-29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石油网

2011
11/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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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工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标委”)是由国家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归口管理,从事石油工业勘探、开发等上游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归口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油标委的宗旨是: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国家石油工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石油工业发展需求,开展石油工业上游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与国际接轨,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保障健康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石油工业发展和提高石油行业整体效益服务。
    第四条 油标委的工作机制是:民主协商、协调一致。
    第五条 油标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石油工业上游领域发展要求,研究提出石油工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组织制定石油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划,编制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所属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或工作组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
    (四)指导和协调各专标委及工作组工作;
    (五)组织重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六)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研究及学术交流。
    第六条 油标委的英文名称为China Petroleum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缩写代号为CPSC;中文代号为SYBW。
    第七条 油标委的标识是由“CPSC”字母组成的特定图案(见附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油标委由国内各石油工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及院校的技术主管领导、标准化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隶属于油标委的各专标委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 油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油标委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油标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经协商推荐产生,由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聘任。油标委委员的组成比例原则上与各石油公司年费分摊比例一致。
    第十条 油标委设立若干专标委,具体承担石油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专标委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油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油标委年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油标委和专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到期进行换届工作。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经委员所在单位提议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标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和工作组。分标委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专标委提出,油标委批准。
    第十三条 专标委及分标委由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组成,正式成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专家委员。单位委员在委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必须是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第十四条 专标委和分标委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标委和分标委分别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标委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标委和分标委的委员由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专标委审查推荐,油标委批准聘任;专标委及分标委委员的组成比例原则上与各石油公司年费分摊比例一致。通讯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专标委或分标委批准,报油标委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为开展专项标准项目的制定和研究,油标委、专标委可建立工作组。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十七条 专标委、分标委和工作组的英文缩写代号分别为TC、SC和WG。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油标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修改油标委章程、油标委秘书处工作规则、专标委工作规则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等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体系表;
    (三)审议年度石油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
    (四)审查油标委年度工作经费决算和下一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五)审议油标委和专标委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决定专标委的设置及人选的任免;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油标委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各专标委及油标委直属工作组的工作;
    (二)汇总、编制并上报年度石油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
    (三)负责石油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及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编号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编制油标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提交年会审查;
    (五)标准化信息发布、学术交流和有关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油标委年报的编制,负责各类文档管理,协调行业标准出版发行事宜;
    (七)承办油标委正、副主任委员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专标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并负责编制本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发展规划;
    (二)提出本专业年度制修订和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进行技术审查;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进行企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调研;
    (五)向油标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完成油标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油标委委员和专标委成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具有以下权利,包括:
    (一)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或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获得油标委或专标委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和技术标准草案表决投票;
    (四)参与油标委或专标委活动。
第二十二条 油标委委员和专标委成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油标委和专标委工作和活动;
    (二)积极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三)单位委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该单位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对不履行义务、两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予以书面提醒,仍不参加活动的,将按程序建议调整委员或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标委通讯成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相关文件和标准资料;
    (二)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
    (三)对各种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油标委实行年会制度,年会的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讨论的事宜需要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油标委年会每年定期召开,由参加油标委的有关石油公司轮流承办。
    第二十六条 油标委年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事宜,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协调油标委有关日常工作,研究确定秘书处重点工作等事宜。油标委秘书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油标委秘书处文件实行会签制度,会签记录存档管理。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的筹集主要来源于:
    (一)政府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工作经费;
    (二)参加油标委的各石油公司分摊的工作经费;
    (三)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专标委年度会费;
    (四)企业和单位对油标委和专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
    (六)标准发行利润分成收入。
    第三十条 标准化补助经费分摊原则是:
    (一)油标委年会费用,由年会承办单位承担;
    (二)油标委工作经费,由各石油公司按比例分摊;
    (三)专标委工作经费,由专标委秘书处所在的石油公司承担;
    (四)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工作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石油公司承担;
    (五)基础、重点标准项目制定费用、实验验证费用,经年会批准后由各石油公司分摊。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油标委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由油标委秘书处编制,提交油标委年会审议通过,并向划拨经费的相应石油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二)专标委秘书处每年向专标委年会报告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向划拨经费的相应石油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油标委、专标委的工作经费应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各石油公司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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