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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批成品油”应用《反垄断法》查究

日期:2012-04-09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国际石油网

2012
04/0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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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品油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2011年尝到减少批发加大零售的利润“甜头”后,石化双雄今年或将进一步扩大停止对民营加油站和中间贸易商批发成品油的力度。

    如果作为普通企业,优化经营结构,改变经营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本无可厚非。但是,对本来就是依靠国家政策占据国内成品油市场绝对支配和垄断地位的石化双雄来说,“停批成品油”这一举动,显然不能按一般企业的优化经营架构简单视之和对待,而这一举动的后果和动机也绝不能仅仅用每吨300元的批零利润来解释。

    众所周知,中石油、中石化在国内油气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目共睹,石油开采、进口、提炼、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无疑占据绝对的强势支配地位,对民营加油站等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停供、限供随手拈来,手段、理由张口就是。而且,依靠绝对的优势地位,“两桶油”还操纵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影响油气价格,历来为各方诟病。换句话说,中石油、中石化的任何一个政策、任何一个经营行为的调整,都是依附在国家对石油的支持政策、垄断地位之上,具有“准垄断”性质。

    在当前民营油气源没有有效放开和改善的前提下,在“两桶油”还是社会私营油气站点主要油源供应者的时候,“两桶油”限制(杜绝)成品油对民营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业务,无异于釜底抽薪。对中石油、中石化来说,这就意味着让本就与自己竞争微弱的对手——民营加油站进一步减少油源、进一步减小其竞争力甚至彻底消失;对民营加油站来说,生存都是问题,何来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如果“两桶油”此次的“停批成品油”坐实,就不能与一般市场企业的调整经营结构画等号,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关部门甚至还需立即出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由此可见,具有准市场竞争关系的中石油、中石化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通过商讨联合向民营加油站“停批成品油”的手法,与上述反垄断法规定不符,涉嫌滥用国内成品油市场绝对支配地位。这与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充分竞争、健康合理的市场经营秩序的建设目标南辕北辙。有关部门特别是反垄断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此行为及时查处和纠偏。而从长远看,还是要尽快打破目前“两桶油”对国内油气市场的垄断地位,允许更多的民资、外企等进入国内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市场,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用竞争理顺国内油气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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