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2013〕721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股份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江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汽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优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升级至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实行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加价290元(标准品,下同)。我省第四阶段车用汽油,90号、93号、97号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575元、10150元、10724元;每升分别为7.10元、7.63元、8.19元。下浮不限。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确保汽油质量升级标准落实到位,保障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销售的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必须明码标价,设置区别于质量升级前车用汽油的明显标志。不是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不得执行优质优价。
三、汽油价格因质量升级加价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汽油质量升级加价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四、请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汽油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汽油质量升级加价平稳实施。
六、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做好汽油质量升级加价工作,并在11月4日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委,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013年11月1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