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价管[2013]75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自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在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现就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加价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505元、10075元、10646元和875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车用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根据油气价格联动的有关规定,将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从5.40元/立方米调整为5.55元/立方米。
五、本文自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监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做好省内市场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
来源: 海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