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发改局,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到第四阶段过渡工作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省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销售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不得再销售国Ⅲ标准的车用汽油。
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标准过度工作2014年内适时启动并完成。
二、加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标准,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升级至国Ⅳ标准后每吨加价290元,折算为每升加价0.22元。具体零售价格可由各零售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
国Ⅳ标准车用汽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具体批发价格由购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加强市场监管。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我省油品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
四、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监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全省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充分认识到油品质量升级对大气污染防控的重要性,全力以赴加大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采购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省内市场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供应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