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航空运输企业节能降耗,有序推进国内民航旅客票价改革,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将收取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依据的航空煤油基础价格,由现行每吨4140元提高到每吨5000元,即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过每吨5000元时,航空运输企业方可按照联动机制规定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500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5000)×1500
以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