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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油环保再加码:剑指VOCs

日期:2015-09-11    来源:中国海洋石油报

国际石油网

2015
09/1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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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海油 海油环保 VOCs

VOCs是“谁”?

2014年12月5日,中国海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下称QHSE部)收到一份由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文件——《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文件明确提出,全国石化行业要在2017年以前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使排放总量较2014年减少30%以上。

什么是VOCs?各方给出的定义五花八门——美国环保局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定义为“一组沸点在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2Pa的易挥发性化合物”。国内沿用了WHO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衍生了很多关于VOCs物理特性的描述。

虽然各方对于如何定义VOCs并不统一,但是其影响已有共识——VOCs对环境具有危害性,必须治理。事实上,全球各个行业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VOCs,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行业只是其中之一。

石油石化的VOCs排放源有哪些?应采用何种有效的治理措施?这些答案都散落在茫茫的英文资料中,如何获取及消化这些英文信息?除了学习和交流别无他法。

2014~2015年,持续的交流和相关推进工作在中国海油陆续展开。为了掌握VOCs管控内容及技术,总公司组织了国内外7家公司近10次技术交流;为了及时掌握国家动态,QHSE部等总公司机关部门参加了近10次国家部委的相关沟通会议;为了推动海油LDAR试点项目顺利实施,总公司组织内部检测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了15次项目推进会。

通过汲取国外良好经验以及现场调研,VOCs对于中国海油来说已不再陌生,变得逐渐清晰起来。至此,一场关于VOCs的作战计划已经开始。

LDAR开路

2014年12月24日,也就是在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19天之后,QHSE部正式向海油全系统发布了《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在这项通知中QHSE部不仅明确了全系统整改VOCs思路,还提出了一项LDAR专项工作。

LDAR全称为leakdetectionandrepair,即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是当下全球业界中作为设备及管阀件泄漏排放控制的最有效手段。其程序复杂,在美国炼化企业已有近30年发展历史。但在国内,LDAR工作才刚刚起步,第三方检测机构少之又少且缺乏经验,所以,确定检测机构是做好LDAR工作的第一步。

多方调研后,QHSE部做出了一个决定——依靠中国海油内部检测机构海油发展安全技术服务公司(下称安技服)及中国海油节能减排监测中心

(下称监测中心),开展LDAR工作。

对于依靠内部检测队伍,QHSE部也有相应考虑:“一方面依靠内部检测机构的专业工作,为海油建立起配套的LDAR程序及规范,另一方面实施LDAR有一定的环保商业潜力,可培育出海油自己的LDAR监测队伍。”

2015年1月起,安技服和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扛着检测设备和照相机分赴海油发展石化一厂(下称石化一厂)和中捷石化厂区,开始对每个密封点筛选和拍照。面对石化企业动辄上万个密封点的巨大工作量,他们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研和检测工作。中捷石化东临渤海,冬季寒冷,常有大风,而VOCs随风特别容易飘散,仪器很难准确捕捉到,所以实际留给检测人员的时间只有4月和5月,时间非常紧急。

不过,在石化一厂及中捷石化的支持下,两家检测机构在有限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了现场检测和数据分析,并为后续在海油系统推广LDAR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依据以及实施经验。

LDAR实施工作中的数据量大,无法用传统的人工方式汇总,根据国外经验,必须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作为载体,以实现数据库台账管理、检测及修复记录、统计分析等工作。购买还是自建一套系统?似乎都可行。

石化企业作为VOCs治理的主体单位,有责任自行开展检测和管控工作,但位于不同区域的石化企业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同,就必然面临着一家完成检测后,就会附带一个LDAR系统。这种模式不利于统筹和规范管理,也意味着增加成本。最终,在总公司信息化部的支持下,QHSE部借助现有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平台,增设了LDAR模块,不但共享了基础资源,也节省了千万元的各石化企业单独建设费用。

初现成效

从“白手”起家,对VOCs不甚了解,到现在已经成功试点,掌握LDAR工作经验,中国海油已经取得了VOCs管理的初步成效。

例如,编制了一整套密封点识别及LDAR现场检测的方法,为海油推广LDAR、规范工作程序提供了文本资料;两家试点企业通过对泄漏点的修复,取得了15%以上的减排效果,既减少了VOCs无组织逸散对环境的危害,也有效降低了原油加工损失;两支海油内部检测队伍已经培育成实施LDAR的专业人才……

然而,这些成果对于VOCs治理工作来说,才刚刚开始。对于11大类VOCs排放源的识别、总量计算及排放治理,LDAR试点项目仅仅是开了个头,整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同时,VOCs管理在国外经过了几十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层次分明、行之有效的管控体系,但在中国才刚刚起步。VOCs各项工作的开展只能基于对VOCs知识的消化和理解,逐步展开。它没有终点,而是逐渐纳入环保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中。(记者 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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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VOCs排污收费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下称《办法》)有何规定?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办法》规定率先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其中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涉及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仓储等。

《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其中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办法》的实施对海油石油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新的挑战,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调研及排放量核算工作,排放量过大的企业需考虑开展VOCs的综合治理项目,促进企业设备升级换代,淘汰落后设备,从而严格控制企业的VOCs排放,降低企业的风险,减少VOCs排污缴费,同时配合国家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升企业形象。

面对被选为试点行业的压力,海油各相关企业要及时了解国家政策、规范、标准的发布、变更,将工作做在前头,在推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努力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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