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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12-08    来源:发改委网站

国际石油网

2015
12/0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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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汇丰石化 原油进口 发改委

发改办运行[2015]3195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350万吨、230万吨各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二、汇丰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落后装置120万吨、60万吨各1套;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山东淄博市建成LNG调峰储气设施1亿立方米。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汇丰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汇丰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汇丰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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