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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12-08    来源:发改委网站

国际石油网

2015
12/0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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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弘化学 原油进口 发改委

发改办运行[2015]319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9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化学)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

二、天弘化学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于2015年12月20日前,淘汰东营利津森化化工公司40万吨炼油装置1套,15万吨炼油装置2套;茂名茂南华粤大地溶剂厂32万吨、1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高要市荣泰燃化公司20万吨炼油装置1套。于2016年1月30日前,淘汰山东军胜化工公司120万吨、3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淘汰茂名电白油脂化工公司39万吨、21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天弘化学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天弘化学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天弘化学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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