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和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东部11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