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为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重庆市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原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按时完成质量升级
(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商委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置换工作,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全市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配置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2016年10月1日起入库油品全部达到国V标准;成品油油库在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油置换,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加油站在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油置换,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柴油置换。
(三)各加油站(点)要规范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IV),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点)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三、严格市场运行监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监管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以及非法生产、销售调和油品等违法行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落实到位。
(二)市商委要严格审核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依法查处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和其他非机动车车用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的加油站(点)销售普通柴油行为。
(三)市工商局要对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企业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重庆海关要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的行为。
(五)市环保局要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六)市国税局要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会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同联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推进本次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会同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油品质量抽样检测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强化“黑名单”制度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成品油升级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成品油质量升级的意义、时间、范围以及油品质量标准知识、监管要求、举报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