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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壳牌石油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处罚

日期:2016-12-15    来源:中国财经

国际石油网

2016
12/15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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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壳牌石油 油气回收 加油站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的朝环保罚字[2016]596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因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1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正常营业,现场共有7台汽油加油机,共计22条汽油加油枪。其中,5-13、5-16、7-19、7-22号汽油加油枪停用,3名工作人员正在给机动车加油。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委托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进行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的监督性检测。根据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DD46I004932)结果显示,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不合格,1-5、3-8、3-11、4-9、5-14、6-15、5-17、7-23、8-21、8-24号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5(快档0.97,慢档0.99)、3-8(快档0.99,慢档0.95)、3-11(慢档0.99)、4-9(慢档0.98)、5-14(快档0.00,慢档0.00)、6-15(快档0.86,慢档0.89)、5-17(慢档0.98)、7-23(快档0.96,慢档0.92)、8-21(慢档0.99)、8-24(快档0.95,慢档0.97)。以上10条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均不符合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制》(DB11/208-2010)中规定的气液比限值(1.0-1.2).

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对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京顺路东辛店加油站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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