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32元调整为每升4.37元。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9月15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7年9月15日

日期:2017-09-18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国际石油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石油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石油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石油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