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年时间,一个走私柴油团伙先后用两条船从境外海域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税款高达6000余万元。3月22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闫茂卫等8名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闫茂卫、张如达、李际朋、蔡日钏、陈中彬、胡爱兵、周小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五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到一千五百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孙成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走私工具予以没收,偷逃应缴税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闫茂卫、李际朋、蔡日钏经预谋,以三人合股形式,租用被告人陈中彬“苏赣渔运03399”船出海走私成品油入境。为进一步扩大走私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上述三人与被告人张如达商定,专门建造了60余米长3层楼高的“金涛69”船用于出海接油,并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孙成会等人驾驶船舶出海走私成品油。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苏赣渔运03399”船共从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驳成品油65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金涛69”船共从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驳成品油17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两条船走私柴油数量共计25786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0371937.91元。
被告人孙成会驾驶“金涛69”船在公海实施走私柴油活动时,接到海关缉私局电话。其独自驾驶该船,历经风雨,在海上颠簸两天两夜后回连云港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茂卫、张如达、李际朋、蔡日钏、陈中彬、孙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胡爱兵、周小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各被告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闫茂卫、张如达、李际朋、蔡日钏系主犯,被告人陈中彬、孙某某、胡爱兵、周小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成会作为船长,在实施走私活动时接到海关缉私局返航要求后,阻止同案犯将船上柴油倾倒大海,同时避免了走私船舶所在海域遭受重大污染。同时在同案犯弃船逃跑后,在海上大风环境下,冒着风险独自一人驾驶,将船开回连云港投案,给国家挽回较大经济损失,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犯罪事实,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孙成会这一特殊自首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对其减轻处罚基础上,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