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乐某某等人各自利用名下所有及租用船只,雇佣郑某某等28名船员,先后200余次从公海偷运燃料油8.7万余吨进境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亿余元。
被告人摇某某、陆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燃料油共计8200余吨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100余万元。
日期:2019-05-06 来源:北青网 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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