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2020年全球
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书面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从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供油单位备案及监督管理5个方面对相关单位提出了要求,以保障全球
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22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 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前三项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下一港为我国 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海事局应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2),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保证书的措施满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对供油单位备案作出了说明,要求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海事局,由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其它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此外,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的参照执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从“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加强监管,注重服务”“加强宣传,强化引导”三方面强化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