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目录》列举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包括20类,分别是:硝酸铵[(钝化)改性硝酸铵除外]、硝化纤维素(包括属于易燃固体的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氰化钠、氰化钾、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环氧乙烷、氯乙烯、二甲醚、
汽油(包括
甲醇汽油、
乙醇汽油)、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乙醇。
管控措施包括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实施统一规范包装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强化运输管理;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以及其他要求。
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起草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
管控措施
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以下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
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到产品进入物流、运输、进出口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上加贴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
二、实施统一规范包装管理
统一规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的分类、防护材料、标志标识等技术要求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规范、使用规范等技术要求,严格实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运输管理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行车路径和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违法运输行为,降低安全风险。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强化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加快推动实施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重点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控。
五、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相关单位(港口、学校除外)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划定特定区域、仓间或者储罐定点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调控库存量、周转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隔离,建立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货主信息等,并在作业场所以外备份。
六、其他要求
通过海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科学实验必须的试剂类产品暂不纳入本目录管理,但有关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城镇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