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3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近日废止。
7月3日下午,商务部发文指出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以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上述决定自公布日开始施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业内称为“两个办法”。
回溯“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曾经参与其制定过程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能源贸易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对经济观报表示,当时为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在石油流通领域的零售和批发环节必须全面对外开放。“两个办法”从条约法律层面对履行开放的承诺进行了确定,加速了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流通行业的开放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
董秀成表示,在两个办法之前是《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之前,批发由两大集团垄断,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集团承担。这与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不相称,“两个办法”着力解决的是这方面的问题: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许可,批发和仓储由商务部颁发营业执照,零售由省级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13年间,两个管理办法历经修订,有关此次的废止也是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新需要。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要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这意味着现行行政性法规和国务院的新的政策不相匹配,因此需要进行调整。”董秀成表示。
随后在去年的12月3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对前述文件中提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的相关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涉及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等方面。
今年4月17日,商务部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推动出台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成品油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推动修订完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发布团体和企业标准规范。
董秀成认为,上述意见的出台是为了配合两个办法的废止,可以理解为指导石油流通行业的国家层面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提供了框架性的支持。
基于国发42号文以及商务部的工作通知,今年上半年,黑龙江、河南、宁夏等地接连印发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联创分析认为,此举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再次为能源行业改革目标去除了政策壁垒,有助于促进原油、成品油批发零售换件市场化,能够继续提成市场竞争程度,加快现代能源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