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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2.43亿吨

日期:2020-11-03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

国际石油网

2020
11/0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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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炼油厂 原油进口量 原油价格

2020年11月2日,商务部网站上传重磅消息,公布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其中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亿吨,较去年大涨20.3%。

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原油进口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进口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海关统计显示,今年1~9月,中国原油进口数量为41600.2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2.7%;原油进口金额为9579.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1.1%。

海关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中国原油进口数量为4848.2万吨,环比增长2%,同比增长17.55%。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原油进口量较去年大幅增长,突破了有记录以来原油进口的纪录。

“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复苏促使石油需求快速增长,导致原油进口量增加。受国际低油价影响,进口利润扩大提振市场积极性,带动原油进口量明显增加。另外,随着低价原油的不断输入,中国炼厂利润不断扩大。在利益的驱使下,各加工炼厂不断扩大产能,这也成为原油进口量增加的核心推动因素。”隆众资讯分析师刘红香表示。

“今年,由于OPEC减产一度中止、疫情蔓延等原因,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原油进口国,较低的油价有利于降低原油进口成本,因此原油进口量有所增加。”金联创原油分析师韩正己表示,随着中国扩大经济开放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原油进口的增加也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中国从54个国家或地区进口原油,中东、西非、俄罗斯和南美洲依然是中国原油进口的四大来源区域,这一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与2019年排名不同的是,俄罗斯以1%的优势再次位居第一,沙特阿拉伯位居第二,安哥拉是中国在非洲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在中国进口占比中地位相对稳定。”刘红香表示,随着伊朗、委内瑞拉出口受制,中国炼厂对于挪威、马来西亚原油的青睐度不断提升,进口占比已跃居前十位。前十大进口来源国中,增幅较为明显的是挪威和马来西亚原油。

展望四季度,中国原油进口将呈现怎样的走势?对此,韩正己预计四季度中国原油进口将保持稳中有增的形势。

“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国内疫情影响较轻,原油需求不会出现明显下降。但考虑到当前原油价格已经自低点反弹,原油进口成本会出现一定的增加。”韩正己表示。

刘红香同样认为,四季度中国的原油进口量或许还会保持增长趋势,主要基于中国炼厂原油库存呈下降趋势,港口原油船滞港现象得到缓解。同时,中国炼油厂将增加明年1月份到货的原油采购,这将促使中国在11月初之前开始进口更多原油。

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0年10月30日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19年-2020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0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1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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