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
《关于转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加工贸易业务的请示》(浙商务〔2018〕21号)收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6号)关于“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的要求,支持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以物理混兑调和方式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二、在舟山市由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指定的符合监管条件的场所内,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原料,进行物理混兑调和(非冶炼加工)后出口燃料油:
序号 | 商品编码 | 原料名称 |
1 | 2710192200 | 5-7号燃料油,不含生物柴油 |
2 | 2710192990 | 其他燃料油,不含生物柴油 |
3 | 2715000000 | 天然沥青等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 |
4 | 2708100000 | 沥青 |
5 | 2714100000 | 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 |
6 | 2706000001 | 含蒽油≥50%及沥青≥40%的“炭黑油” |
三、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的安全、环保和监管主体责任,制订完善企业准入标准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企业资质和数量,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安全有序推进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后不允许内销。
四、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总结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开展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方案,每半年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