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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01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国际石油网

2022
06/0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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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开发 煤层气开发 油气开采

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晋能源油气发〔2022〕252号)

各市能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油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油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山西省能源局

2022年5月27日

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油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油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油气开发企业是油气开发项目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和生产的管理力度,规范建设和生产行为。

第四条  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分级实施、全程覆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油气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围绕开工、建设、竣工、生产运营四个阶段开展。

第六条  项目开工监管:

(一)是否取得备案手续;

(二)是否取得采矿证,或探矿证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采回执;

(三)是否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四)是否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

(五)是否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六)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七)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开工程序;

(八)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建设监管:

(一)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进度建设;

(二)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三)是否与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建立调度机制;

(四)是否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开工信息;

(五)是否及时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建设计划;

(六)是否定期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井场、集气站、集输管线等项目建设进展信息;

(七)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竣工监管:

(一)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三)是否存在未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项目整体竣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验收投产的单井和地面设施除外);

(四)是否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信息;

(五)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生产运营监管:

(一)是否与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生产调度机制;

(二)是否明确生产调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是否及时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油气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

(四)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否及时向属地统计部门申报纳入统计系统名录库;

(五)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是否与统计部门一致;

(六)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管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省油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行政检查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实现季度检查全覆盖,市级应实现年度全覆盖,并将年度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通过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手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行为、过程、结果以及风险监测预警等监管数据,及时汇聚至“互联网+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受理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与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不一致方面的投诉,并按规定责令企业整改。

第十五条  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及时进行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项目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将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

(一)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组织开工的;

(二)未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调度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

(五)未按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存在其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和推广信用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运用。将监管结果与日常行业管理、事前审批相挂钩,对信用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加大审查力度。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条件的监管对象,按规定在项目备案、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监管行为不规范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能源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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