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2〕554号),由于接受方当前存在环境管理问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加氢裂化废催化剂(HW50,251-018-50)300吨,丙烯腈废催化剂(HW50,261-153-50)60吨,加氢废催化剂(HW50,251-016-50)2950吨转移至江西华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故我厅不予许可此次转移申请。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请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2022年10月18日
抄送: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