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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将罐装液化石油气和便携式燃气灶产品确定为标签管制商品

日期:2024-02-22    来源: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国际石油网

2024
02/2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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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 便携式燃气灶 液态碳氢化合物

世界贸易组织G/TBT/N/THA/728技术性贸易壁垒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罐装液化石油气产品和便携式燃气灶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标签委员会关于“将罐装液化石油气和便携式燃气灶产品确定为标签管制商品”的通知草案



页数:4;4 使用语言:英语;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标签委员会通知草案规定罐装液化石油气和便携式燃气灶产品为标签控制商品。

该通知草案适用于以下产品:

1. 罐装液化石油气产品,是指装在容量不超过1升的燃料气雾剂罐中,含有液态碳氢化合物(主要是丙烷或丁烷中的一种或其组合)的产品。

2. 便携式燃气灶产品,是指使用罐装液态石油气产品作为燃料的烹饪设备。

该标签管制商品的标签应根据情况注明声明、数字、人工标记或图像,且不得造成对商品本质的误解。标签还应使用泰语或外语,并用泰语解释数字、人造标记或图像的含义,使其清晰可辨。

标签管制商品的标签不适用于为出口而生产但不在泰国销售的标签管制商品的标签。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8.

相关文件: 佛历2522(1979)年消费者保护法案及其修订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自政府公报中发布日期起120天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WTO/TBT咨询点及通报机构 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研究院(TISI) 电话:(662) 430 6831 分机:2130 传真:(662) 354 3041 电子邮箱:thaitbt@tisi.mail.go.th 网址:http://www.tisi.go.th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147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1475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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