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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税务发布关于送达闽清鑫中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5-08-06    来源:福州税务

国际石油网

2025
08/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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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化工 税务征收 石油企业

关于送达闽清鑫中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闽清鑫中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5〕0108041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5〕0108041 号

闽清鑫中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4ED5C86)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按月);

3. 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进出库单、合同、购货方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 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5. 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证或租赁合同;

7.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户行信息清单;

6. 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产权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货物销售情况(品名、数量等)、款项收取方式,运输方式(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提供人签字,提供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魏挺武、纪嘉龙

电话:0591-83321707

邮编:350005

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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