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成品油流通领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内部加油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是指交运、工矿等行业依法注册的非成品油经营法人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或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柴油,在本企业经营或项目地址范围内设立,为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或工程机械设施设备提供加注柴油的加油站点。
设立内设加油站点的企业是建设和运营的管理主体,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油品安全管理、质量管控制度,制定专人日常管理、操作、维护制度,明确现场负责人,建立登记管理台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自然人管理,也不得采取变相合伙、合作、租赁等方式进行管理。
内设加油站点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仅限于对本企业内部自有的生产经营车辆、机械和设备提供柴油加注(不含子公司及其他以合作为名义的关联企业车辆、机械和设备),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购进使用的柴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储存、加注汽油及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设置内设加油站点的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企业新建、改扩建内设加油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内设加油站点应设置在本企业合法使用的场所,应有所在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内设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内设加油站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含橇装式加油装置),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内设加油站点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
(五)内设加油站点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埋地油罐的内设加油站点应当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按规范处置。
(六)内设加油站点的建设工程,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福建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要求。按照《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版)》要求,实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 采用橇装站模式建设的内设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外,其设计与施工还应符合《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 3134-2023)的相关规定,其装置应具备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施工、安装符合《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 3002-2021)。
第五条 道路、桥隧、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设立临时内部加油点的,应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其安全、环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报备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取消内设加油站点实行报备制度,企业按以下要求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备:
(一)内设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站点设置用地合法证明(含土地划拨证明文件或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赁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行业许可资质(非行政许可行业除外)、《三明市企业自有用油车辆(机械)花名册》及《机动车行驶证》或购买(租赁)机械设备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报备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办法第四条”内设加油站点设立条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相关报备材料后,商请有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复核,按照企业类型征求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意见,并根据情况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配合),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三明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登记表》提出现场核验及报备意见,并将报备情况上报三明市商务局,适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有关信息。
(三)原已报备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不符合“办法第四条”设立条件或设立条件已发生变化的,须整改符合设立条件后,按本条(一)(二)项要求重新报备,自办法发布之日或设立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和报备。
(四)企业因业务调整不再使用内设加油设施设备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有关要求拆除加油设施设备。
第四章 运营要求
第七条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应签订《三明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并按下列要求开展日常运营:
(一)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留存;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作业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要求。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的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防静电设施的加油站点应当每半年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防静电设施的检测报告,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制定《加油站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一次进行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可结合本单位整体安全现状评价一并进行),评价结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购买油品应取得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不得购买使用来源不明或者不带票的油品;建立完善油品进出台账,规范油品购买、使用管理登记;购买登记内容应包含时间、数量、供货单位,并附相应的购买凭证票据和质量检测报告,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用油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用油车牌号(或机械编号)、数量、使用人(加油)信息,做到油品去向可核查;相关凭证、台账、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六)在站点卸油和加油作业区域安装可接入政府搭建的综合监管云平台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天。
第八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常管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企业在内设加油站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内设加油站(点)安全生产和油品质量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供油的批发企业应加强油品来源管理,保证油品质量合格,与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签订供油协议,不得向未报备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供油(应急保供、民生企业配套设施设备用油除外,其安全、环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建立成品油购用存管理台账;负责监督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供油,督促成品油批发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负责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按有关规定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进行依法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机制,汇总掌握各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名单及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做好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非法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和购买走私油品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和检查工作;督促燃油油品运输企业落实油品运输台账使用制度,严格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防雷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等不符合防雷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消防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内设加油站点的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设置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同监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检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做好内设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同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牵头组织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气象、消防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开展联合检查,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属地乡镇、街道、园区配合。
第二十五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条件擅自设立内设加油站点并开展运营活动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可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抄送属地相关监管部门查处;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存在不规范运营行为的情形,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属地乡镇、街道、园区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三明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商务市场〔2023〕12号)、《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认定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明商务市场〔2022〕7号)同时废止。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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