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公安发〔2026〕8号
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发〔2025〕8号)关于“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推进淘汰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要求,将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行淘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现将涪陵区已达到报废标准尚未报废的56台柴油货车(详见附件)进行公告,对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作废。同时,请以上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携带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涪陵区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柴油货车明细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5年9月25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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