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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石油公司今年上缴特别收益金数字可观

日期:2006-09-08    来源:世界石油网  作者:世界石油网

国际石油网

2006
09/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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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大 公司 上缴 可观

随着盈利的快速增长,我国三大石油公司今年上缴国家的特别收益金将达到一个可观的数字。

  近日,国内三大石油公司分别发布半年报,公布上半年经营数据。中海油(0883.HK)今年上半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62亿元,中石油(0857.HK)上半年盈利806亿元,中石化(0386.HK,600028.SH)净利润206亿元,三家石油企业今年上半年共盈利1174亿元人民币。

  上述三家石油公司上半年共向国家缴纳159.88亿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中期业绩报表显示,中海油缴纳19.88亿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中石油和中石化分别上缴103亿和37亿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分析显示,随着盈利的快速增长,三家石油公司今年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将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8月28日估计,中石化全年将缴纳90亿至100亿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中石油副董事长兼总裁蒋洁敏预计,如果下半年油价继续维持在每桶60美元左右水平,中石油今年可能需要上缴300亿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何为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根据财政部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这一规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财政部明确,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在调控行业利润水平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在当前特定情况下国家调节石油开采企业利润水平的一项普通政策。有关人士指出,向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不是我国的独创,其主要目的是调控该行业的利润水平。在一些产油大国,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做法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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