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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石油法及启示

日期:2009-06-18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作者:蒋瑞雪

国际石油网

2009
06/1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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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委内瑞拉 石油

    委内瑞拉位于南美洲北部,境内石油资源极其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900亿桶,占世界原油总储量的7%,居世界第五位。如果算上重油,委内瑞拉的石油储量更是达到2 750亿桶,超过沙特阿拉伯而居世界首位。其天然气探明储量为4.15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天然气探明储量的3%,列世界第八位。目前委内瑞拉80%的出口收人和50%的财政收入来自于石油。

2005年8月,委内瑞拉石油公司选择北京成立了其在亚太地区的首个办事处。同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委内瑞拉石油公司重油带合作研究项目组成立,中方进驻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研究院,就奥里诺科重油带的胡宁四区块的储量与委方专家进行联合研究,中委两国开始正式的能源合作。

一、委内瑞拉的石油管理部门

委内瑞拉政府对石油行业实行严格的国家管理制度。直接的主管单位是能源矿产部,负责颁发许可证、签发合作协议、安全监管等。因为委内瑞拉采用的是国家垄断的石油开发模式,《石油法》统一规定,石油勘探、开发、销售以及附随的安全、环保等所有环节统一授权给能源矿产部。能源矿产部的职能涵盖了石油开发的全过程。

能源矿产部不是唯一的管理单位,政府其他的部门同样分担着各专业领域的管理职能。比如,根据《委内瑞拉劳动法》,雇主雇佣10名以上劳动者、包括自领雇员时,必须保证至少90%的劳动者为委内瑞拉人,外籍员工的工资额不能超过全体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雇用期间,雇主承担保障劳动安全等义务:当雇主雇佣的劳动者超过500名时,如工作地偏远且不适合居住时,雇主应当按每人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标准为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所,雇主需要设立急救中心,保证足够的医疗和预防设施,按每200名劳动者一个名额的标准,设立奖学金;当雇佣劳动者超出1000名且工作地点附近无教育机构时,雇主还应负责建设一个基础教育机构。其中涉及的劳动、教育、医疗等职能由劳动部等其他部门分别监管。

委内瑞拉国民议会是外国资本进入委内瑞拉的第一关,也是重要的监管部门。国民会议在石油监管中的主要职能有:第一,根据委内瑞拉法律,外国投资者必须以委内瑞拉本地公司的名义才能申请许可证,而本地公司必须有委内瑞拉石油公司的股份,也即是说,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身份参与委内瑞拉的石油开发,而合资公司的设立批准权就在国民议会;第二,委内瑞拉的勘探权许可证的一般期限为3年,但国民议会有权确定是否延长期限;第二,委内瑞拉政局多动荡,而石油行业是典型的高风险、大投资行业,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委内瑞拉政府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签署稳定性协议。稳定性协议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委内瑞拉政府就税收政策、出口政策、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等提出稳定性要求。稳定性协议需要国民议会审核批准。

二、石油开发主体

委内瑞拉政府实行石油资源国有制度,石油、天然气等属于绝对的国家财产!973年以前,石油资源由国家政府部门负责开发管理。1973年,委内瑞拉政府成、)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负责全国所有的石油和化工业务。该公司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到1994年,该公司的石油储量为88.87亿吨,天然气储量为39700亿立方米;生产原油1 .36亿吨,天然气321立方米;原油加工能力1.045亿吨,油品销售量1.45亿吨。资源占有址和开发能力都很强。

PDVSA公司曾经实行严格的国有化生产方式,石油工业严格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直到1991年,委内瑞拉政府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加速石油工业发展,决定实行改革开放,颁布了《外商投资法》,开始允许外国资本以合资公司的方式有条件地从事勘探、开采等活动。

除了《外商投资法》,《石油法》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合资公司又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有:第一,成亿合资公司的批准权在国民议会,由能源矿产部负责将公司成仁时的情形上报国民议会;第二,合资公司中,国家主管部门必须控股50%以上;第二,合资公司的最长期限为25年,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最多为巧年,这表明合资公司从事石油生产、经营的期限最多为40年;第四,合资公司需要履行其他附属义务,以给委内瑞拉政府带来一些其他的特定利益,如颁发奖学金、增加技术培训机会等;第五,对于公司在从事石油活动中引发的任何形式的疑问和争议,如果合资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提出国外仲裁或庭审,而必须由委内瑞拉法院根据委内瑞拉法律进行裁决。相较于其他国家,委内瑞拉对外国投资者的准人条件和运行义务设定得比较严格

三、合作开发模式

目前,委内瑞拉政府许可的国际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分成几种:

(1)合作开发模式即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成立合资企业,共同生产销售本国原油和油品。合作开发模式是最早采用的开放方式从1991年到现在,公司已经先后与道达尔、大陆石油等国外公司合作。合作重点是奥里诺科重油带和东北部沿海地区的天然气开发。

(2)利润分成模式。该模式始于1994年POVSA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油气田的开采权出让,中标公司与PDVSA公司签订利润分成合同,并和公司下属的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拥有法定期限的初步勘探权一旦确定有商业性油气川后,合资公司享有法定权限的开发和经营权。合资期间,政府征收矿产使用费、公司所得税、超额收人税和红利。该模式主要针对东部和中西部的10个未开发油气田。

(3)服务模式、为了挖掘老油田的剩余价值,使老油田恢复生气,委内瑞拉政府从1991年开始,将一些老油田和边际油田对外招标,中标公司以服务合同的方式开发、经营油田。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6月,委内瑞拉拿出20个边际油田进行国际招标,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分别中标东委内瑞拉盆地的卡拉高莱斯油和马拉开波盆地的英特甘博油田,获得了这两个油田20年的生产经营权。

四、税收制度

委内瑞拉政府的税法和石油法针对石油行业特点规定了行业税费。总体而言,在委内瑞拉从事石油行业需要交纳的税费包括以下几种。

1.勘探开采税

勘探开采税分为勘探税和开采税。勘探许可证的许可权人或者其继承人、授权人,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官方公告》公布许可证后,在许可期内每年缴纳勘探税,税率为每年每公顷2个玻利瓦尔(委内瑞拉货币单位)。探矿期间,勘探权人随时可以出具开采区域的总体平面图,以确定开采区域一旦选取或划定开采区域,欲开采矿藏,从平面图审批通过或许可证取得之日起,需要交纳开采税,税率为每年每公顷8个玻利瓦尔

2.矿区使用费

开采权人除缴纳开采税外,还需要交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石油工业的重要税费。2002年新石油法施行之前,委内瑞拉的矿区使用费费率为16.7%,新石油法将比例提升到30%。30%的费率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矿区使用费率。为了避免因石油行业利益大幅减少而影响外国投资,新石油法同时规定,位于以下地区的石油公司因试用新费率而出现利润微薄情形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下降费率:位于成熟矿区或奥里诺科石油带的超重油区,可以降至20%;奥里诺科石油带的混合沥青矿区,可以降至16%又2/3的最低水平。

矿区使用费原则上以货币方式支付,但如有特别说明,也可以实物方式支付。在以货币方式支付时,费基是采出的资源。采出资源有3种确定方法:一是按照开采现场测量的体积和市场价格的乘积;二几是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三是按照财产清算人制订的价格

3.土地税

勘探权人或开采权人使用了勘探或开采区域的土地,需要额外交纳土地税。土地税税率实行逐年递进制:第一个10年,每年每公顷5个玻利瓦尔;第二个5年,每年每公顷10个玻利瓦尔;第三个5年,每年每公顷个玻利瓦尔;第四个5年,每年每公顷25个玻利瓦尔;最后剩余的许可期内,每年每公顷30个玻利瓦尔。此外,对于已经许可开发但尚未开采的区域,即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开采权人需要按每年每平方公里 100个税收单位缴纳地表税。

4.消费税

委内瑞拉与石油行业有关的消费税包括自己消费税和普通消费税两种。

石油开采中会产生天然气等伴生资源,这些资源部分在石油作业中作为燃料被消耗。对于公司生产并以燃料方式在自己作业中消费的石油副产品,公司需要交纳自己消费税,税率为副产品市场价值的10%。

5.公司所得税

新石油法颁布前,委内瑞拉政府对石油勘探、开采、运输等公司征收高达67.7%的公司所得税,而一般公司仅为20%到30%新石油法提高了矿区使用费,相应地将公司所得税下调到50%。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公司用于维护、改善环境的投资,如回收废气、修缮储存设备等的投资,可以扣除,以此鼓励公司投资环保。

除以上石油行业的特定税种外,石油公司还需要交纳其他普通税费,如市政税、印花税、国民教育税、失业救济费、社会保险费等

五、石油立法

委内瑞拉政府早在1943年就颁布了《石油法》,20世纪70年代先后制定了《石油租让特定财产法》、《石油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政府保护法》、《石油工商业政府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应法规,将石油工业纳入法制轨道。2001年,查韦斯总统签署新石油法,调整了矿区使用费、合资企业股权等规定,废除了部分石油法律法规。就此,委内瑞拉形成以新石油法为基本法的新石油法律体系。

委内瑞拉采取全行业统一立法模式。目前世界各国的石油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对不同专业分别立法、上下游分别立法和全行业统一立法。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受制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特征以及国家政治需求。就委内瑞拉采用的全行业统一立法模式而言,其特点是整个石油行业适用一个基本法律,这个基本法律涵盖了勘探开发、炼油、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等所有领域,体现了比较强的国家干预,强调国家对石油的主权控制和国家从石油中获得的收益

六、启示及建议

(1)我国应加快制定《石油法》,形成完整的石油工业法律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为调整能源产业基本法的局限性已经显现,不能满足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上业需求,继续建立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能源法》,但石油行业因其具自身特性,我国立法部门还是应考虑制定单独的《石油法》,对石油勘探开发中涉及的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做出符合石油行业特点的规定。

(2)建立合理的税收体制。税收是社会财富第二次分配的基本前提,合理高效的税收制度能调整社会财富走向、减少不平等的利益差距。委内瑞拉对石油公司征收高额税费,其税费所得主要用于石油公司的环保、福利,缓解石油开采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损害,弥补居民损失。在我国开发西北边远地区石油资源时,存在地区利益和中央利益的平衡协调,通过特殊的税收制度缓解矛盾,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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