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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私有化"大计就将完成

日期:2006-04-12    来源:全景网  作者:佚名

国际石油网

2006
04/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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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石化 就将完成

中国石化三家子公司中原油气(000956)、扬子石化(000866)和石油大明(000406)已于4月6日结束了要约收购期,从今日公布的要约收购结果来看,三公司都达到了要约收购生效的条件,待深交所正式批准后,三公司就将正式挥手告别A股市场。

  截止4月6日,经确认的中原油气流通股股东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共计234,055,130股,已预受要约的股份与中国石化持有的中原油气国有法人股合计,占中原油气总股本的97.61%;经确认的扬子石化流通股股东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共计338,612,282股,已预受要约的股份与中国石化持有的扬子石化国有法人股合计,占扬子石化总股本的99.51%;经确认的石油大明流通股股东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共计233,828,641股,未被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石油大明流通股股份总数占石油大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8.79%。三公司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都已满足,并将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而终止股票上市。

  而三家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获批后,中国石化还将在其后两个月的期间内,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为:

  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三家公司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四个交易日除外);余股简称分别为“中原退市”、“扬子退市”和“大明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分别为“990009”、“990008”和“990007”;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余股收购分为两个结算周期,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申报期间,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登记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接受余股出售申报但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在登记结算期间内,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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