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日前指出,我国现行油气法律和规章,大都颁布、施行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已经不太适应当前油气工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克服现行立法的局限性,利用有利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油气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土地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及油气开发的法律,以及20多项矿产资源配套法规和规章,从而在油气工业上游相继建立起矿产资源法、油气特定矿种其他特殊法律制度、对外石油合作基本法和管道运输基本法律制度,并在下游的石油化工和石油经营领域也发布了政府行政规章。
中国石油法律事务部高级主管刘辉说,我国现行油气法律和规章,大都颁布、施行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基本适应了当时行业发展需要,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上游立法较好地理顺了油气资源使用关系,有效规范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秩序,促进了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效维护了油气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油气工业面临的形势与上述法律法规出台时相比,又有了很大变化,完善油气立法迫在眉睫。
刘辉指出,现在我国面临着石油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加重、油气管道运输设施破坏较为严重、石油利用效率低下、行业管理职能弱化等油气工业发展不利形势。
一、供需矛盾突出。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00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年石油消费量约2亿吨;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年石油消费量约2.5亿吨;2005年,我国原油产量1.81亿吨,天然气产量500亿立方米,原油总消费量3.17亿吨,天然气总消费量500亿立方米,原油对外依存度约43%。 二、环境压力加大。如今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问题极为重视,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但我国油气生产和利用技术相对落后,企业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石油行业安全、环保工作整体发展不平衡。
三、油气设施保护亟待加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不平衡,受眼前利益驱使,一些地区以偷盗油气为目的破坏油气设施、特别是管道运输设施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威胁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四、油气利用效率偏低。我国单位GDP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多,每万元GDP需要消耗原油0.42吨,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单位GDP原油消费量的2.3倍,比巴西、印度都高。石油利用效率低下反过来加剧了资源紧缺的矛盾。
五、行业管理职能弱化。目前,我国油气相关监管机构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安监总局和环保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石油部”或“能源部”缺位。
刘辉认为,当前我国石油立法存在有利的环境和条件。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制定石油法的建议正式列入提案,2006年《能源法》启动,改革开放20多年来石油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将成为石油立法的经验,而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油气生产、消费大国的立法经验也可借鉴。
我国油气要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就是要在全行业统一立法的前提下,侧重上游立法、上下游应单独立法。还应该克服现行立法的局限性。目前我国油气立法缺乏系统性,法律规定分散;立法发展不平衡,效力层次低;立法结构不完整,重要法律制度缺位;立法规定不完善,存在内容缺陷;立法相对滞后,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刘辉指出,我国油气立法应重点研究的是石油天然气与《能源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关系、石油与天然气统一还是单独立法、行业监管体制、国际合作、国家石油储备、油气田设施保护等问题。
刘辉提出的《石油天然气法》基本框架共分为七个主要部分,分别为石油发展规划与建设、石油生产作业、石油经营、石油矿区保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国家石油储备和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