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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油气法及政府的监管职能

日期:2006-04-18    来源:中油网  作者:中油网

国际石油网

2006
04/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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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加州 油气法 政府 监管 职能

  余秉森简介 出生于中国内地,1973年赴美攻读,先后获斯坦福大学石油工程硕士、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石油工程博士。在美工作20多年,曾任职于西弗吉尼亚州立大学、加州政府所属的州立矿产管理局、大型石油公司。历年来,发表了10篇专题文献,并撰写了多篇特别专题研究报告。1978年以来,多次回国讲学和交流油藏管理经验。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介绍,曾到中国石油演讲和进行学术交流。
  
  据我所知,中国目前正在准备制定油气法,希望在一至二年内能够正式实施。我虽然在美国接受教育并工作了30多年,但对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非常关注。自从1978年首次回国讲学以来,多次回国交流。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更加希望中国石油工业能随着时局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有所改进。
  
  我在美国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在大学从事教学工作7年,对美国州立大学的制度有所了解。后来到美国石油工业界工作,也在加州的监察机构工作了7年,对加州油气法的监管有较深切的了解,特别是在30多年的实际工作中,深深觉得油气法对保护油气资源、保证油气开采安全和环境保护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更希望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把美国加州的油气法和监察工作介绍清楚,为中国油气法的制定和经济改革有所贡献。
  
  美国加州的油气法是加州公众天然资源法的一部分(PublicResourceCode),油气法的主要内容在资源法中从3000条到3865条(共865条)。当然,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相关,因而该法律由部分加州海洋法、加州民事法、政府法、健康法和安全法综合而成。
  
  加州的油气法全名应称为加州保存储量油气法律。顾名思义,法律的主要部分是要求在最高采收率的前提下,保存油气的储量,而不会流失和浪费。
  
  此法律一共分为八章。现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油气法的定义和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说明。
  
  美国采用英国大英律法制度,即对疑犯以无罪为起点,通过证据证人等去证明疑犯有罪,因而法律制度是非常着重于监察和防范的。油气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便是给予监察局和监察人员法律上的权利与职责。
  
  在基本定义中,该法主要解释了在加州政府内,谁是管理机构,谁是主要监管人员和谁是被监管对象。这两章内详细地说明了在此法律下,监管局局长和监管人员的职责内容,并且规定他们必须是专业人员,即石油工程师或地质师。同时,明文规定要有加州主控官为监管局的长期法律顾问,帮助他们执法。监察的经费来源则是根据石油公司油气生产量定期交付,主控官的费用由监察局支付,但诉讼得到的罚款要上交加州政府。
  
  第三章和第四章介绍开采油气的法规,是监察油气生产的主要部分,可分为6个重点和3个细节。
  
  现将6个重点介绍如下:
  
  (1)根据加州法规,公司必须要有法定负责人,确保在公司生产时或关闭后,都能与此法定负责人联络。如有事务处理和违法情况等,方便查找和追究责任。油气井的买卖,必须要在监察局备案。
  
  (2)公司所有的井下工作,必须要有现金担保,一旦井下工作出了差错,将会用此担保费去处理与交付罚款。担保费用,可向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购买。
  
  (3)钻井、井下修井和井内注液(气、水和化学物等)都必须向监察局申请许可证,特别是井内注液,必须要有化学分析报告,监察局根据资料和有关标准,综合核准钻井和井下作业工作,并发放许可证。许可证要求张贴在井边工作站。
  
  (4)在钻井和井下作业时,监察局将派员到井边监察,公司采用的工序和器械是符合标准要求,特别是安全作业和环保事务,要作监察报告。如有违法事件,监察员有权要求停止工作。如遇危险情形,监察局可直接派员去处理,所有的费用由作业公司支付,并且接下来的罚款也要由作业公司负责。
  
  (5)钻井和井下作业数据,包括测井、压力恢复测井、岩心等的数据和图表,要在60日内上交监察局,而每月生产数据,要在90日内上交监察局。所有资料,将成为公众的资料,其他公司人员可以向监察局申请查看。如果作业公司要求保密也可以申请,但内陆油气井资料只能保密2年,海洋油气井资料只能保密7年。(作者注:作业公司上交的资料数据只要求原始数据,分析后的数据是不需要的。)
  
  (6)公司钻井和井下作业等要有许可证,如私自钻井和井下作业是犯法的。监察员在井边监察工作时,公司人员必须要充分合作,如有违反工作和器械标准,将立刻受到警告或处罚,严重的将停止工作或生产,并进一步提出讼告、罚款处分,甚至相关负责人将判处坐牢等。
  
  以下是需要引起注意的3个小节:
  
  (1)放弃井
  
  监察局有责任对放弃井进行全面监察,特别是对存有危险和有高沼气、天然气泄漏的放弃井,要进行周密的处理,并且要设法去制止将来天然气泄漏发生等。
  
  (2)有危害的井
  
  监察局对有危害人民生活的危害井负责进行处理。如果此类井是放弃井,必须让现有的负责人或公司,或者以前的负责人或公司,做全面的放弃井应做的井下工作。如果找不到相关负责人或公司,州政府将出资做井下作业的弃井工作。
  
  如果此类危害井是属于现有公司的,监察局有权下令现有公司立刻做井下作业修井、再钻等工作,直到此油气井能正常生产,否则该公司将对此井的一切后果负责任。
  
  (3)各州合作保存油气储量
  
  在美国生产油气的各州成立了一个民间保存油气储量和生产的联合协会。该协会在美国国会注册立案,生产油气的各州都要承认此组织所制定的各种保存油气储量和生产的法规,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不合理浪费天然气及处理地层下沉
  此章内容是继续上两章,如果发现某公司有不合理的浪费天然气或者消费油藏天然能量,监察局可以运用法律诉讼此种事件。
  
  针对不合理浪费天然气。此种事件必须在这个公司出事地区的报刊上刊登5天,说明此事件的前因和将审讼的地点、时间,也可直接去信给各有关人士。如果此通知信没有收到,但是报刊已公布,审讼日期和地点依然生效。在审讼中,所有的被告和证人都要出席听证,最后通过监察局审定此浪费事件是否成立,并制定改正方法。此裁定结果,将在这个公司门口很明显的地方张贴,除非这个公司有上诉,此告示将在门口张贴10天。
  
  处理地层下沉事件。如果监察局发现产油区或附近地区有地层下沉,或者收到报告,对建筑、港口和沿海等有所影响(作者注:在沿海3海里内属于州政府管理区),就有权力要求在此地区生产的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一份自愿制止地层下沉方案。此方案必须经过监察局的石油工程师和地质师审察,为期一月。公司需要交付监察局工作期间的费用。在审察后,如果发现其他公司有可能会影响地层下沉的恢复工作,监察局有权要求其他公司参加,特别是如果因为恢复地层下沉工作会影响到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监察局有权要求各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公司也可以在60天内提出上诉。监察局审察结束后,将会有一个公开听询,其他各方和这个公司提出最后工作方案,并在90天内执行。在恢复地层下沉工作期间内,作业公司必须要向监察局提出报告,监察局也可以派员审察工作进度。如果在进行中需要更改计划,可以提出,必要时将有公开的听询。
  
  监察局有证据表明这个公司这项工作没有成效,或阻碍工作,公司负责人员将会被起诉,会受到民事法律制裁。
  
  第六章:上诉
  
  任何工作人员或者代表和公司都有权上诉,但必须在得到监察局发出通知后10日内向监察局上诉(必需要用文书上诉)。监察局收到上诉后,如果情况紧急,在10日内就会回复,如果不是这样,在20日外或30日内必须给予回复,并且在回复之后的10日内举行公开听证,各方将提出新的证人和证物。听证完毕后,在20日之内,监察局将听证结果交给上诉公司或人员。
  
  在听证之前,上诉者必须在10日内把新的证物和证据上交监察局,如果不能上交,地区主控官将会用民事法律去控告上诉者。
  
  第七章:收费和交罚款
  
  加州人民交付给监察局权利去进行监察工作,保护油气资源,因此监察局有权向个人或公司收取行政费用。收取费用率是根据日常生产原油或天然气来定(作者注:石油或天然气公司每月要向监察局汇报每月生产量)。根据上报或评估生产量,在每年的6月15日后,监察局与加州财政局定出个人或公司应上交的费用,每年分两次上交,第一次在8月15日之前,第二次在次年的2月1日之前。如果不能按期交付,罚款为正常收费的10%,并且每月有1.5%的附加费。所有的费用和罚款都是向加州财政局上交,如果未交,监察局和财政局有权把个人或公司的油田、财产冻结,直到费用交清为止。
  
  第八章:用最高采收率方式开采
  
  根据加州石油生产公司成立的保存油藏协会的建议,所有加州的油气田都应用最高采收率方式开采。最高采收率方式生产的定义为:在目前最优越的经济情形下,在不破坏油藏自然能量的前提下,应用最高生产量生产。根据此条款,该协会或者学会可以建议任何公司采用最高采收率方式开采油田,监察局经过审察后,可以支持、修改和反对此建议。为了采用最高采收率方式开采,还有一些具体的工作方式,现在从8个方面说明。
  
  (1)不能浪费天然气能量。法律规定,任何石油天然气生产者,不能在油田空气中释放或者燃烧天然气,特别是不能破坏油藏自然能量、影响生产,违者将会受到罚款或者判处坐牢1年徒刑,或者两种共施。
  
  (2)井距和共用油区的租约。在此节内,监察局充当了各公司共同开发油田的公证人,在共用油区的租约上做了很多定义。在共同油区中,对于井距,也做了很多详细的定义,并且决定了在以下情形中将会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如钻井作业,必须要在150英尺之外,如果不合规定,将视为犯规一次。但是,因为稠油开采,特别是热驱油的技术要求高,以上要求定义可作个案处理。
  
  [page_break] 为了监察方便,在规定上作了更细一层的定义,如钻机与钻机之间同时作业时,必须要相隔150英尺之外,井口在地面上与油区边沿线必须要在25英尺以外,井下的生产油藏区,最起码要有75英尺的距离。如果两个公司同时钻井,两井的井下油藏距离必须要在150英尺之外,公司在钻井和完井后的15日之内,必须把井下测量数据上交监察局作为证据。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每钻井一日就算犯规一次,如果钻井5日就算犯规5次,如果罚款就是5倍了。
  
  (3)合约共采。如果监察局有资料根据,或者某油区或油田的开发公司提出申请,表明油田的开发由各公司共同开发比较有利,特别是在第二次采油时,需要注水注气,共同开发比较节省物力,监察局有权要求各公司在公开听证之后,如资料和证据确凿,各公司必须要合约共同开采此油田或油区。如果其中某公司不愿意合作,必须在60日之内提出售卖其拥有的部分,且此部分必须要卖给合约共采公司之一。
  
  (4)抵押。无论个人或者公司,若对监察局应付的罚款或者费用,到期未偿还和作特别安排,监察局在20日内用挂号信通知个人或公司,将会用个人或公司的油气生产进行抵押。如果未有回应,90日内,监察局可以通过法律手续对其油气生产进行抵押。在抵押期间,个人或公司的财产不能变卖。
  
  (5)规定行政有效期。法律规定正式通过后3个月有效,任何在加州的油气生产地区、个人或公司都在此法律管辖之内,不能例外。
  
  (6)例外。加州政府或者州内任何矿产拥有者,个人和公司都未有例外,都在此法律管辖之内。
  
  (7)处理油田地面油洞。油田附近地面的油洞存在危害人民或者野生物的安全隐患,必须要填满或者进行安全处理。监察局发现有地面油洞存在危险,发出通知后10日内,个人或公司必须对此油洞进行安全处理。如果监察员审察后不满意,有权通过监察局通知,立刻停止其生产直到油洞能安全处理。
  
  (8)对甲烷气或沼气的处理。在油田附近如有甲烷气或沼气,或者天然气外泄的,对人民或者动植物将产生危害的,都应进行安全处理。监察局接到通知后,要要求油田附近个人或公司进行安全处理,但是如果是属于自然产生的甲烷气,监察局通过公司听询后,可以拨款对自然产生的甲烷气作安全处理。
  
  简要总结加州油气法律和规定,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油气法律的要义,是以保存和保护油气储量和自然能量为主,同时着重开采油气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并明文规定监察局局长和有关人员必须是石油工程师和地质师。二是在规定上以防范为主,在开采油气前,必须要取得许可证,能保证工作和器械的安全与质量,并且要求有担保,如果将来事故发生了,出差错的公司能够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州政府不用花钱。在开采过程中,监察局将派员到现场了解一些重要测试过程和器械施工情况,保证工作安全。开采工程完成后,必须要对整个过程提交报告,总结经验,这样可以让将来类似的工作能更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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