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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案对我国相关经济法规不应没推动

日期:2007-02-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菁菁

国际石油网

2007
02/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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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航油 我国 相关 经济 法规 推动

 案件回顾

  中航油2003年3月28日开始投机期权交易。2004年1月初,航油价格迅速上涨,期货交易出现亏损。随后经过两次挪盘后,亏损恶化速度加快。

  2004年10月25日,国际原油价格飙升至每桶55.67美元的历史高点。中航油集团向中航油提供了1亿美元贷款,但也未能帮助中航油免予被交易所强制平仓。

  自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9日,中航油已经平仓的石油期货合约累计亏损约3.9亿美元,而将要平仓的剩余石油期货合约亏损约1.6亿美元。累计亏损5.5亿美元,随即停牌并申请破产成为中国海外公司中最大的一宗丑闻。不久,陈久霖遭新加坡警方逮捕。
   
  2006年3月21日陈久霖被判4年3个月监禁及33.5万新元罚款。2007年2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荚长斌、陈久霖等4人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事件负主要或相应责任,予以责令辞职或党纪政纪处分。国资委党委认为,中航油公司原副总经理、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裁陈久霖,作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违规炒作石油期权事件的主要当事人,违规从事场外石油指数期权交易;越权批准超限额交易,并擅自决定对亏空期权交易挪盘和挪用备用信用证;隐瞒期权交易的真实潜亏情况及出售15%股权的法律风险并伪造文书,对新加坡公司因此造成的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已构成渎职。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久霖行政开除处分和开除党籍处分。
   
  随着两名高管受到处罚历时两年的中航油巨亏案也画上了句号,但是这件案子所暴露出的法律漏洞如果不能得到重视,相信此类案件还会发生,损失的资金也可能再会创新高……
   
  案件曝露出我国法律监管存在明显真空带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等五机关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油集团公司并未直接在境外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牵涉到这次事件的是其在新加坡注册的子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没有得到任何来自中国官方进行期货操作授权的上市公司。陈久霖在不受交易所成套规则体系约束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大量卖出石油产品看涨期权,而当市场变化趋势与陈久霖的判断相背离时(在此过程中,原油价格从40美元涨至50美元以上),由于"赌性"使然,他并没有进行对冲操作以及时止损,最终导致中航油被迫向法院请求破产保护。
   
  问题归结起来,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确立的监管范围不够宽,或者说是手伸得还不够远。现行的《管理办法》把监管对象局限在国内注册的国企,而将国外注册,但由中国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排除在外。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法律只行使了"属人管辖权",放弃了"保护性管辖权"。
   
  管理层疏于缺乏专业知识法律素养低
   
  从陈久霖的法庭辩护词可以看出,由于缺乏专业能力,陈久霖所代表的中航油管理层几乎是被专业的国际咨询公司和具体从事交易的纪瑞德等人牵着鼻子走的。据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先生2006年4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文章,陈久霖期权交易的决定是根据高盛的专业建议和内部专业人士的意见集体作出的。3月10日,中航油的律师曾与高盛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J.Aron沟通,要求其承认在衍生品交易中有错误诱导责任,但J.Aron拒绝承认。中航油于3月16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我们并未看到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在国际法律之战中取得胜算,这是对于中航油及其管理层疏于缺乏专业素养的惩罚。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这样说:"(陈久霖)不是因为贪污被判刑,严格意义上说就是法律意识不够。"这种法律意识不够不仅表现在中航油一家。国资委表示,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进展也并不平衡。
   
  企业内控失灵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内控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操作细则还没有出台,中国企业内控的具体操作模式尚处在讨论阶段。
   
  回顾中航油事件,除了指责其原总裁陈久霖违规操作有违商业道德外,我们还要看到: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长期在低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中国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时对法律风险的不够重视,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企业特别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因为根据中航油内部规定,任何将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但中航油最终造成了5亿多美元的亏损,直到问题充分暴露,集团才和外界一起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期货证券研究室主任廖英敏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她说,中航油事件的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是个人的权力太大,如果不是执行政策的人对规则极端的漠视,怎么能制造出这么大的亏损?这说明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进国际市场,防范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害的当务之急。
   
  总结这次事件,从期货市场监管者的角度,制定并维护一个能保证衍生品市场在较低系统风险中运行的游戏规则远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成本低得多。对于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假如早已制定了能够延伸至国外注册的中国国有企业的法规并确立常态监管的思路,相信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或许不会最终走向申请破产的窘境。
   
  如果说以上所说是这次事件的第一个启示的话,中航油这个反面教材同时给予了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路径探索的另一个启示。对于正处在改革关键时刻的国有企业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绝对不单单是挂上"公司"的名号或者让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厂长改叫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监事长就可以轻易实现的,而是一个牵涉到产权、公司法律制度、公正和高效司法体系建设的系统问题。
   
  产权是一个敏感而又不可回避的议题,学术界在此问题上所持见解时有分歧。但不容回避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对于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巨大的障碍,而要从解决产权问题的方面移走这个障碍物就取决于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多重智慧了。
   
  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我们正期待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届时,无论是事前的预防制度还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制度都会比现行《公司法》有一个大突破。当然,司法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法律的运行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综合性大课题,它决非只是产权问题,也不仅仅是制定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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