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的油气排放控制技术(二次/二阶段油气回收技术)肇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地亚哥市。在1974年此地区首先推动第二阶段油气回收技术,实施之后,加州其他16个因臭氧污染造成空气品质不良的地区也推行二阶段油气回收计划。目前加州政府更将油气回收计划推行到整个州以控制包括苯等有害气体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 HAP)的排放。
1977年美国空气清洁法修改版(Clean Air Act, CAA 1977)中明确规定,特定地区必须采用二阶段油气回收技术以控制加油时的油气逸散。1990年版的空气清洁法修订版(Clean Air Act, CAA 1990) 中更直接要求:对于认定为臭氧污染造成空气品质不良或者严重的地区,必须推行油气回收计划作为管制措施。
在空气清洁法(参见CAA , Section 112)中规定了国家标准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且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率或者效率至少是90%,重要地区如有特别规定则要求大于95%。美国环保总署负责以上法规的制定。
油气回收系统包括一阶段和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法规要求满足90%(或95%)以上回收率的要求,加油站的整体碳氢化合物排放(包括加油界面排放、PV阀排放和因压力导致的所有排放)必须达到95% 的效率和小于0.38 磅/1,000 加仑(46克/立方米)的要求。以上所有的油气排放控制设备须经过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的认证后,方可在实际中应用。CARB还规定了具体的检测时间和检测方法。
随着一些二阶段油气回收技术的应用,一系列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而不能满足真正的效率要求:
1. 现有技术不能控制在加油界面(油枪和汽车油箱)的喷洒而造成的油气蒸发。
2. 真空辅助的油气回收技术容易吸入过量的空气而导致油罐内汽油的进一步挥发,在整个密闭地下管线内的压力升高,从而在PV阀产生排放和油罐向地下水系统的渗漏。
3. 因对设备缺乏维护而导致设备事实上的非正常工作,系统的回收效率降低。
4.考虑到油气回收技术的非兼容性,不同的设备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针对以上的问题,CARB对油气回收技术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加强型油气回收(Enhanced Vapor Recovery,EVR)技术要求,以对应解决以上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