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获通过,原油天然气税率将调整至销售额的5%-10%,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此外,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