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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延续执行

日期:2011-10-11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石油网

2011
10/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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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脑油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延续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规定免征消费税。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通知规定退还。
(完)摘自: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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