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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即将提高

日期:2011-12-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石油网

2011
12/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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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 起征点 原油

   在沉寂一段时间后,业内熟悉的特别收益金(暴利税)问题再次被关注。虽是老调,这次重弹因为发生在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之时,自然格外吸引眼球。

   据了解,两大石油公司已经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建议综合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管理办法,申请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70美元/桶。长远来看,建议清费立税,取消石油特别收益金,或纳入资源税管理。

   客观环境变化

   所谓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3月26日起,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收取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时隔五六年,国际国内的石油市场环境均有了不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环境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油气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美元贬值、油田桶油成本提高、国际油价变化等均对税金征收产生影响。这也是两大石油公司再次向国家相关部门提议调整特别收益金政策的原因所在。

   11月1日,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全面推行。显而易见,该税种的实施将会促使石油上游开采企业利润大大减少,进而拉低我国石油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据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测算,资源税率提高至5%~10%后,按照80美元/桶初步测算,国内石油上游板块综合税负将增加4.2至8.3个百分点。该机构人士称:“资源税改革的影响,相当于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下降10美元左右。”这一政策的改革,使国内上游勘探开发的资源类综合税负,超过了其他跨国石油公司。

   据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陈建荣分析,2006年以来,受钢材等原材料生产成本刚性上升、老油田进入开采后期等因素影响,部分油田原油成本已超过每桶40美元,加上国有石油石化企业现仍承担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任务,每年需负担数百亿元的社会性支出,油田企业实际上已无“特别收益”可言。在成品油价格管制和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情况下,国内石油石化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居中等偏下水平。根据日前公布的2011年《福布斯》2000强排行榜的数据统计,从平均销售利润率看,国内三大石油公司为7.5%,略高于福布斯2000强平均值7.3%,低于入围的中国大陆116家企业平均值10.6%,也低于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等国的石油公司的平均利润率。

   此外,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按照美元计价作为征收依据,客观上形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不合理问题。收益金开征时,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8.03,40美元/桶起征点折人民币为2345元/吨。目前,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32左右,实际上1845元/吨时就起征石油特别收益金。 “要消除美元贬值的影响,起征点理论上应提高12.3美元/桶。”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人士称。

   与2006年60美元~70美元/桶的国际油价相比,目前WTI价格维持在90美元/桶左右,布伦特石油价格在100美元/桶左右,长期来看,国际油价还将继续持续高位运行。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师牛犁认为:“从国际油价变化上看,特别收益金也有调整的必要了。”

   国际惯例

   一直以来,石油特别收益金只是以一种“非税收”的形式出现在石油公司和公众面前的。它并不像资源税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公交和困难群体的补助方面。它的用途也不像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而是相对比较“灵活”。 这就意味着,特别收益金难以保障被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难以确保让公众从中受益。再加上,如今特别收益金征收环境的各要素相继变化,必须调整。

   如何调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特别收益金的调整可参考国外的相关政策。

   在一些产油大国,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国外的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将特别收益金直接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起征点比较高。印度拟征暴利税的起征点为75美元/桶,委内瑞拉的起征点为70美元/桶,尽管今年4月起征点又下调到40美元/桶,但油价70美元/桶以下的征收率为20%。二是将特别收益金与超额利润挂钩,如哈萨克斯坦规定在成本收益率超过25%时、澳大利亚规定在投资回报率超过13%时,征收超额利润税。陈建荣说:“这种与超额利润挂钩的经验我国可以适当借鉴。”

   历史上,美英等西方国家都曾实行过征收因油价上涨而带来的超额收益税,或类似税种,结果导致石油公司降低对上游勘探开发的投资,动摇了国内资源基础,加剧了对外石油资源的依赖。美国最终放弃收取了8年时间的“暴利税”。

   变“费”为“税”

   简化税制、清税立费是我国政府一直努力的目标。

   回归到我国的特别收益金的调整与改革上,陈建荣表示,我国的特别收益金政策短期内可能会适时提高起征点这一调整方式。但长期来看,特别收益金毕竟属于“费”而不属于“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推进,“综合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管理办法是种趋势,何时进行调整与改革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由于我国与国外的市场环境有所不同,我们在取其之长的同时不能忽略本国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此,陈建荣对特别收益金的改革做出设想——适应立法层级提高需要,未来特别收益金有可能会并入资源税,或取消特别收益金纳入资源税管理。从形式上看,特别收益金没有了,资源税则再次有所增加。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地方税种,而特别收益金则归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将特别收益金划入资源税的范畴来管理,将会调整地方与中央利益格局。

   石油行业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陈建荣表示,只有将成品油定价机制市场化和上中下游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都调整完善,使整个价格税收机制都顺畅通达,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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