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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远未起步

日期:2012-03-12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石油网

2012
03/1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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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两会 成品油 定价机制 改革

    3月12日讯 假如未来发改委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还是在这两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约束条件下,简单加加减减,说实话看不出这个成品油定价机制有什么进步。

    2012年两会期间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受到相当大的关注,但就目前传来的消息,这项价格机制的改革,似乎还看不出什么本质性的变化。3月10日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公开谈的改革,是和什么油价挂钩(只挂钩美国纽约交易所的原油期货价格),以及缩短油价的周期(从22天缩短到14天)。甚至还有消息传出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中,未来调价操作的方式,既不会交给企业(以避嫌支持石油巨无霸的垄断行为),也不会由发改委直接下令(貌似摆脱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改由某个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实施。

    但依然是换汤不换药,因为这个周期缩短、挂钩价格单一和交由第三方操作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本质上还是成品油价格管制,而不是市场化的改革。道理简单,这个机制有两个约束性的条件是由发改委先行制定的,而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强制的,还是逻辑混乱的。

    比如第一个约束条件,“挂钩美国纽约交易所的原油期货价格”就有点不伦不类,发改委根本无视中国成品油的实际市场情况。中国三大石油巨无霸都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它们自己有原油的生产部门,这部分原油的成本和美国纽约交易所的原油期货价格本来就是两回事。假如中国的成品油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每家石油公司提供成品油销售时,未必会按照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来计算成本,它应该按照自己的开采和炼制成本来计算。它即使参考国际原油的波动来计算其利润,也是产供销一体化的计算。准确的成品油的价格计算对三大石油企业来说,是一个一体化的、长期性的浮动价格计算,原油的成本只是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数据,不可能是价格成型及其波动的全部环节。

    即使只算原油价格,像中国的石油三巨头的原油成本也有高有低,进入其产供销一体化的整体环节的时间也有早有晚,还有原油质量、原油炼制、储存运输和销售成品油销售能力的差别,凡此种种情况综合,其平均计算出来的价格很难直接和纽交所的原油期货价格某一时期的价格进行所谓的“单一挂钩”。

    从价格发现的角度说,纽交所的原油期货价格只是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对石油价格的发现。这个价格对全球石油巨头的最大的作用是发现其整体石油产业的价值,而不是决定一个细分行业的零售价格。要言之,成品油的零售价格基本取决于成品油消费市场的供需关系,市场紧张成品油价格自然上涨;而市场清谈,成品油价格可能会下降。

    至于纽交所的原油期货价格,有时则可能会摆脱这种市场供需的波动,进入自己金融性质的交易里,而拥有自己的期货(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尽管这种金融性质的交易及其价格的波动,肯定会对实体市场的销售产生影响(甚至大到有决定作用),石油企业也可以接受这种影响,调整自己成品油的价格,但这必须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不能是政府先行给企业的价格调整所设置的限制性的约束条件即政府不能用某个交易所里的原油期货价格,规定企业只能如此挂钩而制定销售价格。

    除此之外,据说成品油改革中还有“缩短价格调整周期”的可能。但这就更是一笔糊涂账,不仅没有道理,而且也不符合一般的价格波动计算的逻辑,简直就是拍脑袋想出来的高度行政化的产物。因为价格波动的周期和幅度,完全是人类对市场价格的数量描述,是一种对价格波动的周期和幅度的原始记录,最多用来作为参考,比如决策投资原油期货(用来投资成品油市场都有很大的漏洞)时。以此原始记录进行价格的行政管制,是牛头不对马嘴的。

    2009年5月8日发改委公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这基本原则就是这么一句话,即“当国际市场原油(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的油价加权评估后)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发改委)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但22日和4%的幅度这两个数据,不知道发改委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按照一般的统计学法则,所有的价格指数统计最为简单的约束条件就是要明确起始点,哪怕这个起始点挂一漏万;但这个机制里22个工作日的计算周期从一开始发改委就没有明确表示过从哪一天开始?而没有这个起始点的约束条件,怎么可能有连续完整的周期?没有连续完整的周期,调价的时间节点几乎就是随心所欲的。这哪里需要缩短或者是延长调整周期呢?

    至于这个机制规定国际原油价格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发改委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但4%的幅度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不是5%?或者其他的数据(“办法”实施之前发改委是以8%作为调价的幅度)?发改委也从来没有解释过理由,或者公布过计算公式,以此证明这个幅度是合适的调价依据。

    在这两条约束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加上一个独立第三方也毫无意义。这个所谓的第三方不仅没有独立性,还人为地多了一个环节,增加了整个的社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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