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石油天然气工业来说,税收体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研究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问题时,相应的征税方法备受关注。
如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发现有190个碳氢化合物矿,其中包括94个天然气及天然气凝析油矿,96个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矿和石油矿。在已发现的碳氢化合物矿中,正在开采的占47%,准备开采的占35%,其余的还在进行地质勘探作业。然而大多数正在开采的矿区,尤其是油矿,都属于低产矿,也就是说日出油量较低。实际上所有的矿井都存在日均产量下降的现象,这首先是由于石油开采水平的下降,这也会使每吨原油的开采成本增加。
在乌兹别克斯坦,对采油公司影响最大的是直接用企业利润支付的利润税和基础设施建设税以及计入成本的资源税(财产税、地下资源税等)。利润税大约占石油开采企业所支付的所有税款的1/3。
乌兹别克斯坦从2005年起取消了石油和凝析油的消费税,但大大提高了地下资源税的税率。但2000—2004年企业用利润缴付的以及计入成本的各种税款大约要占账面利润的60%。如此沉重的纳税负担使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税占了资源税的绝大部分(50%以上),其税率从2005年起因取消了石油和凝析油的消费税而有了明显增长。财产税的税率因每年进行的固定资产重估而增长。
乌兹别克斯坦在对企业征税时实际上并不考虑每个经济部门的特点,然而对石油天然气企业采取区别征税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因此,应该尽快创建灵活的税收制度。比如说,完全可以取消那些减产矿区或难采矿区的某些税收,以确保其开发利润。
世界实践经验证明,对于从事自然资源开采的部门采取区别征税的措施是合理且有效的。在大多数国家,一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开发的盈利矿区制定统一的利润税,或是按所得计征,或是按销售计征,或是按利润计征。此外,开采企业还要缴纳资源使用费,在大多数国家其数额取决于利润率和矿井的日产量。采取这种区别征税的办法,会使油气开采企业有兴趣继续利用那些低产的、利润少的矿井,这有助于增加采油量、扩大税收。
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必须完善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征税体制,使其不但能刺激投资等经济活动,还能创造有利于自然资源恢复的经济条件。实践经验表明,应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利润率和矿井的日产量,对其采取区别征税的办法。在确定地下资源税税率时也要考虑到开发作业的利润率和钻井作业的复杂程度。至于财产税,也应制定出区别税率。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实行区别征税的政策有利于推动油气工业的发展,扩大国家财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