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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草案首次审议 新增四项企业排污制度

日期:2012-08-29    来源:中国石化报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石油网

2012
08/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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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法 排污制度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据悉,此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新增四项制度: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即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企业自检公开制度,即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限期治理制度,即超标排放单位制订限期治理计划,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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