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表示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燃料油每升0.1元全额征收消费税。这一政策实际对地方油企十分有益。据悉,此前,这一税额按30%优惠征收,每吨燃料油需缴纳30.45元。但通知同时规定,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于我国地方炼油企业购进燃料油基本上都是作为生产原料使用,而不是直接消费,因此此项税收政策调整意味着此前优惠缴纳的30%的税额也可以免除。在国际燃料油价格高涨的情况下,我国地方炼油企业的税负成本将有所降低,将有利于地方炼油企业加大开工负荷,增加成品油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