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解决地方炼油企业的“油源”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就炼油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条件和要求印发通知。通知要求,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建成投产、尚未使用进口原油的炼油企业,经确认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新建、改扩建炼油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凡是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可按核准能力使用国产或进口原油。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了一些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由于未经国家审批,这些炼厂一直无法获得原油资源保障。
通知要求,违规炼厂要获取原油供应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炼油能耗符合相关标准;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有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及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淘汰本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