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化学”)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0月11—13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经核查,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加工量233万吨。该公司拟保留1套常减压装置,加工能力50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天弘化学拟淘汰兼并重组山东东营落后炼油装置120万吨/年、30万吨/年、40万吨/年各1套,15万吨/年2套(现场已进行实质性拆除工作),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跨省淘汰兼并重组落后常减压装置20万吨/年1套(现场已进行实质性拆除工作),10万吨/年、32万吨/年、21万吨/年、39万吨/年各1套(企业承诺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2倍。该企业正在实施质量升级改造工程,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用油数量再上浮20%。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439.68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10-84885701/84885092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