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略石油储备 strategic petroleum reserve of Japan
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后,日本政府规定石油公司应储备60天的石油用量。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后,日本政府于1975年颁布《石抽储备法》,规定石油公司必须拥有90天用量的石油储备。1978年开始实行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政策,在全国建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2003年,国家储备达到92天用量(4844万千升),石油公司储备为77天用量(4005万千升),共计169天的储备量。日本战略石油储备由通产省资源厅负责具体业务,动用储备需经通产省大臣批准。
日本10个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总容量为4000万立方米,储存设施有地面钢油罐、海上储油船、半地下混凝土钢板复合油罐和水封式地下岩穴等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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