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对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瑞林”)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2月8- 10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
经核查,该公司于2008年建厂,2014年加工量110万吨,2015年加工量167.29万吨。该公司拟保留1套常减压装置,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3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海科瑞林跨省淘汰兼并重组落后常减压装置2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175万吨/年,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2倍。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21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12月27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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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书.pdf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