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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公益诉讼不获受理 自然之友将上诉

日期:2017-01-06    来源:云南房网

国际石油网

2017
01/0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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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石油 云南石化 炼油

2015年10月27日,对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云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面停止建设运营炼油项目,不得向螳螂川排放任何污水,并撤回优化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全国性知名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1月3日,自然之友收到昆明中院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该起诉。

自然之友自起诉以来,按照法院要求,陆续提交了十一份证据,以证明炼厂擅自变更环评批复,不顾环保部停建令,“大干90天、按时中交”,以及在螳螂川新设排污口违背地方性法规,延迟焦化装置具有较大环境安全风险。

昆明中院认为,由于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取得环保部的批复同意,故这些材料均不能说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昆明中院同时认为,禁止补办环评文件报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与炼厂污水排放口不兼容),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调整范围,不属于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自然之友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将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

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开工建设,选址于距离昆明主城区上风向30余公里处的安宁工业园。由于决策程序不透明,公众参与严重缺失,超出当地环境承载力,该项目两度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15年8月

2015年8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环法[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为由,责令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2015年10月

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对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云南)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自然之友提供初步证明材料,说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2015年11月

中石油云南没有实际执行环境保护部停建命令,于11月17日召开“大干90天、按时中交”动员会。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25日,自然之友代理律师来到昆明中院,提交有9份证据支持的补正说明,论述云南炼油项目对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包括:中石油云南没有实际执行环境保护部停建命令,于11月17日召开“大干90天、按时中交”动员会;螳螂川现状水质未有实质改善,违反地方性法规设置排污口,将导致污水排入“一湖两江”保护区,影响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被告的未批先建行为,给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造成了显著的现实风险;延迟焦化技术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安全、健康期待。

2017年1月

2017年1月3日,自然之友收到昆明中院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该起诉。

为什么要盯着它

云南石化在炼油厂设计和施工中,突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部的批复,大幅度变更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和环境保护措施,且采用有争议的延迟焦化技术,造成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以及危险废物的增加,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安全风险令人担忧。

彻底停工禁止“补票”彰显法治

自然之友要求判决云南炼油项目全部停工,不分“获批工程”和“变动工程”,要求禁止被告补办环评文件报批手续,无论环保部门是否准备“补票”。

云南石化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变更环评、未批先建,主观恶意明显,后果较为严重。不仅产能增加30%,总体完工量超过90%,而且置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不顾,动员施工单位“大干90天、按时中交”,有通过尽快完工倒逼环保“补票”之嫌。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环政法函[2016]6号文,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规定。从2015年开始,擅自变动建设项目内容的企业,任意为违法企业补办环评的行为,都要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排污禁令不容藐视

根据环评审批意见,云南炼油项目每年外排120余万吨废水,含有氨氮以及多种石化污染物,经由13.1公里的排污管道进入金沙江一级支流螳螂川——普渡河(以下简称螳螂川)。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相关文件显示,在确保2015年富民大桥断面达到IV类水,到2020年达到III类水标准等前提下,该机关同意涉案项目经处理的废污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螳螂川。

鉴于螳螂川水质长期为劣V类,完全丧失使用功能,为了让不堪重负的河流休养生息,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严禁在螳螂川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向该河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涉案项目的布局选址和污水排放,直接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明文禁令,突破了任何人不可逾越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这是自然之友反对被告补办环评的重要法律依据。

规划环评法定程序不得违背

首先,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接纳石化项目一系列规划的支撑性法律基石。然而,这两个上位规划的修编,至今未完成国务院审批程序。

其次,《滇中产业聚集区安宁组团总体发展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明显违反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支持涉案项目的相关规划,缺乏合法有效的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基础。

第三,有关部门未对开发利用规划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没有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决策程序上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给生态文明建设投下了浓重阴影。

预防性诉讼守护环境法治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预防性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与事后补救型的恢复性责任不同,预防性公益诉讼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避免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消除炼油项目对螳螂川等外环境的污染危险,确保安宁和昆明人民安居乐业,是保障公众实质性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尊严,是严格把守环境保护的铁闸红线,将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我们热切期望,通过公益诉讼和司法禁令,促成滇池和螳螂川流域环境治理目标的全面完成,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涉案项目的环境风险,使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再是“棉花棒”。一旦选址建设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切实解决,运营石化基地的环境制约因素不复存在,我们支持法院依法解除停建禁令,支持云南炼油项目恢复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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