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7455元和647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32元调整为每升4.18元。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6月23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6月23日
附 件: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