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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日期:2008-12-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洁 罗沙

国际石油网

2008
12/21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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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部 成品油 消费税 政策

    12月19日,在上海市内一加油站,一辆出租车等候加油。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下调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同时将汽油零售价每升下调0.91元,柴油零售价每升下调1.08元。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上海地区90号汽油降0.92元,93号汽油降0.99元,97号汽油降1.04元,0号柴油降1.18元。新华社记者 裴鑫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全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后相关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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