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事件客户法律诉讼出现新的进展。
本周开始,江苏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山西省、北京市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五省市公告内容大体相似,均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分别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应由北京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省市范围内投资人可到管辖法院诉讼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以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各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不过除北京高院之外,其余四地高院的适用范围框定在本省客户。如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
“原油宝”事件时间线梳理——
4月21日凌晨,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首次出现负值结算价-37.63美元/桶。而由于4月20日22时中行“原油宝”账户就已停止交易,最终导致部分投资者亏掉本金,甚至出现倒欠银行钱的情况。
4月22日、4月24日及4月29日,中行先后发布了相关说明,表示将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同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
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声,表示银保监会对此风险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相关调查正在进一步展开。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5月5日,中行发布公告称,近期中行积极了解客户诉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据中证君了解,中国银行“原油宝”和解协议由总行定基调,即上限是补偿投资本金的20%,各分行根据情况拟定具体内容。和解协议出来后,投资者态度分化。
5月16日,中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中行已经和超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
5月19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报道称,对于选择诉讼的投资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需做好时间、精力、心理等多方面充分准备。就事实层面,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证据主要证明如下事实:一是作为投资人的投资意图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签订产品合同的细节,如银行方面解释说明产品的过程等;三是2020年4月收到银行通知之后没有采取应对措施的原因等。
“此类案件的实体审理,不仅需要事实层面还原真实,还需要金融专家就产品提供详细说明诠释,以及法律方面的完整细致分析,对于审理法院会是一项挑战。由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均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结合该事件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审理法院肯定会更为审慎,将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程序和实体上的推进。”郭雳表示。